中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室內裝飾協會(以下簡稱“協會”)中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(以下簡稱“設計師專業會員”)的自律性管理,維護設計師專業會員的合法權益,促進中國室內裝飾行業持續、健康發展,依據《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章程》(以下簡稱“《章程》”)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設計師專業會員享有《章程》規定的權利,履行《章程》規定的義務,并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。
第二章 設計師專業會員分類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設計師專業會員,是具有室內設計師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個人會員。根據學歷、工作經歷、業績等綜合情況,具體分為:1.資深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;2.高級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;3.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;4.助理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。
第三章 設計師專業會員條件
第四條 設計師專業會員入會條件
(一)資深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
持有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機構頒發的《資深室內設計師證書》;
或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教授、正研究員或相關資格,在本行業有較高威信。
(二)高級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
持有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機構頒發的《高級室內設計師證書》;
或符合高級室內設計師的學歷、工作經歷與業績要求,具備高級室內設計師的能力和水平,并獲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舉辦的高級室內設計師專業培訓合格證書。
(三)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
持有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機構頒發的《室內設計師證書》;
或符合室內設計師的學歷、工作經歷與業績要求,具備室內設計師的能力和水平,并獲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舉辦的室內設計師專業培訓合格證書。
(四)助理室內設計師專業設計師專業會員
持有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機構頒發的《助理室內設計師證書》;
或符合室內設計師的學歷、工作經歷與業績要求,具備室內設計師的能力和水平,并獲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舉辦的助理室內設計師專業培訓合格證書。
第四章 設計師專業會員入會程序
第五條 申請入會的設計師,應到協會秘書處進行登記注冊。
第六條 申請入會的設計師進行登記注冊時,應提交以下申請文件:
(一)按協會要求填寫的《入會申請表》。
(二)本人身份證復印件、學歷證書復印件。
(三)設計師證書或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。
(四)兩張一寸免冠照片。
(五)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第七條 協會在收到設計師入會申請文件后按本辦法進行審核,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會的決定。申請入會的設計師根據要求補充修改入會申請文件、參加設計師培訓的時間不計算在內。
第八條 協會同意申請人入會的,通知其在收到《入會通知書》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會費繳納、領取《中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證書》。逾期未辦理的,視同放棄。
協會不同意申請人入會的,應告知原因。
第五章 設計師專業會員會籍管理
第九條 設計師專業會員證書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統一印制。
第十條 《中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證書》每1年復查一次。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:
(一)設計師專業會員在1年期滿前提交《中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復查表》、《中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證書》。
(二)協會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,對設計師專業會員資格復查作出結論。
(三)設計師專業會員資格復查結論為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兩種。
(四)設計師專業會員資格復查結論為“合格”者,保留原有會員資格;復查結論為“不合格”者,經重新申請與核準方可獲得相應等級的設計師專業會員資格。
第十一條 設計師專業會員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時應及時通知協會。
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終止時,協會收回原會員所持《中國室內設計師專業會員證書》。
第六章 獎勵與懲戒
第十三條 協會對設計師專業會員的自律性管理,堅持表彰獎勵、批評警示、紀律懲戒相結合的原則。
第十四條 設計師專業會員為協會或室內裝飾行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,協會可視情形給予表彰。
協會表彰設計師專業會員的,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,報理事會通過。
第十五條 設計師專業會員違反協會《章程》或行業自律規則的,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其以下紀律懲戒:
(一)訓誡;
(二)公開譴責;
(三)暫停設計師專業會員部分權利;
(四)暫停設計師專業會員資格;
(五)取消設計師專業會員資格。
第十六條 設計師專業會員有違反協會《章程》或行業自律規則的行為,但情節顯著輕微,不需要予以紀律懲戒的,協會可以給予其書面警示、約見談話等形式的批評警示。
協會給予設計師專業會員批評警示的,由會長辦公會決定。
第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設計師專業會員,協會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。